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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75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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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9 號
廢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人員,係指左列省營事業機構員額編制表或預算員額表所列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人員:
一 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 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
四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五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六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 臺灣省政府印刷廠。
八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九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灣書店。
十 其他經本府報奉行政院核定適用本辦法之省營事業機構。
第 6 條
各機構人員之退休金,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其工作年資超過十五年部分,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五個基數;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但退休金給與之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第 12 條
各機構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其標準比照第六條退休金給與標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