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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0 號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牙醫師考試。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