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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