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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3 號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 )
主管機關得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就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申請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開發用地及前項特定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屬公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有償撥用。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用地屬私有而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經執行機構召開會議依優惠辦法協議不成時,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