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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1 號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強制接管處分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受接管處分之實施者(以下簡稱被接管人)、有關機關、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承租人、使用人、管理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一、原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名稱。
二、被接管人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撤銷更新核准之理由及依據。
四、接管日。
五、接管小組之權限。
六、被接管人應配合事項。
七、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之日期及地點應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