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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5 號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