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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3 號
國家賠償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 EN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