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9 號
教育基本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