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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79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被徵收之土地應有之負擔,其款額計算,以該土地所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補償地價時為清算結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