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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56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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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568 號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18 條
投保單位負責人有變更者,原負責人未清繳保險費或滯納金時,新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投保單位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