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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負損害賠償義務者,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亦適用之。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