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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54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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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49 號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89 條
依前四條規定請領給付之受益人為未成年者,其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第 90 條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協議證明書者。
前項規定,於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一次請領差額給付者,準用之。
第 91 條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並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三項但書規定協議時,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請領人於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屆期未能提出者,保險人得逕按遺屬年金發給,遺屬不得要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