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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35 號
警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 EN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