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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13 號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