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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8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