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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46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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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1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 54 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 56 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