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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3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