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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28 號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