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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1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