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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69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稅款。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征收工程受益費。
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