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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24 號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之三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