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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7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