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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1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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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162 號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