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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62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