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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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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16 號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