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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55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