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4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