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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7 年裁字第 7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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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7 年裁字第 73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92 條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22 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之申請,認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自收文之日起五日內通知補正,其應行補正事項,應一次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