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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7 年裁字第 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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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裁字第 3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92 條
受託法院如知應由他法院調查證據者,得代為囑託該法院。
前項情形,受託法院應通知其事由於受訴法院及當事人。
第 492 條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51 條
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如係土地他項權利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
第 54 條
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第 55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
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
第 60 條
合法占有土地人,未於登記期限內聲請登記,亦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喪失其占有之權利。
第 72 條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EN
第 54 條
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書時,除第七十條之五另有規定外,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與登記申請書。
前項收件,應按接收申請之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並應給與申請人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