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任命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任命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48 年裁字第 22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8 年裁字第 22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9 條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7 條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 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