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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2 年判字第 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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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89 號
姓名條例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
EN
第 7 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