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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7 年判字第 7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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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7 年判字第 73 號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第 2 條
考試之舉行,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設常設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委員。
三、考選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