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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88 年判字第 6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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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8 年判字第 69 號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