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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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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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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5 年判字第 6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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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5 年判字第 60 號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11 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