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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4 年判字第 6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4 年判字第 6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1 條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97 條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