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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0 年判字第 5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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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50 年判字第 57 號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1 條
為健全合作制度,扶助推展合作事業,以發展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