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47 年判字第 53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7 年判字第 53 號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33 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