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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45 號
決算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 EN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年度結束日止該年度內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
前項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