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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1 年判字第 391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61 年判字第 391 號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第 23 條
現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必需之水電,得憑軍眷補給證申請減費優待,但以公營者為限。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