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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9 年判字第 362 號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漁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
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