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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6 年判字第 3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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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36 年判字第 35 號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7 條
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