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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2 年判字第 34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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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349 號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2 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