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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6 年判字第 32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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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76 年判字第 323 號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
EN
第 8 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船舶之等級,擬定徵收費率。
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放領之公地,向其承領人徵收。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不動產,經催徵而不繳納者,得責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
第 12 條
不同性質之工程,其工程受益費應予分別徵收;同性質之工程有重複受益時,僅就其受益較大者,予以計算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