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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5 年判字第 30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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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5 年判字第 309 號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33 條
被選定人非得全體之同意,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但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各人非必須合一確定,經原選定人之同意,就其訴之一部為撤回或和解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海關緝私條例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
EN
第 36 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前二項私運貨物沒入之。
不知為私運貨物而有起卸、裝運、收受、貯藏、購買或代銷之行為,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