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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5 年判字第 309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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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5 年判字第 309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