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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309 號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 EN
合作社之組織區域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以中央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