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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2 年判字第 30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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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52 年判字第 300 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6 條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第 18 條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貨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之全程運費。但承運貨物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承運貨物出口國際空運事業實際承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