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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7 年判字第 27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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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278 號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2 條
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
前項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正產品,係指農作物之主要產品而為種植之目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