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232 號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使用牌照稅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 EN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
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