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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2 年判字第 148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52 年判字第 148 號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31 條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